共享資源:授權條款
此页将基于实例为非法律专业人士提供对版权法的概述,目的在于帮助上传者断定图像或其他媒体文件是否能被维基共享资源接受。如果您是位想知道如何在自己的作品中使用维基共享资源内容的再使用者,请参阅共享资源:在维基媒体以外再利用内容。 维基共享资源只能接受自由内容,即不受版权限制从而不妨碍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为了任何目的而使用的图像和其他媒体文件。尽管如此,某些非版权因素仍可能限制其使用,关于此请参阅共享资源:非版权限制,在此情况下许可可能会需要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更进一步,某文件的版权可能在一个国家已到期,而在另一国家仍未过期。其中的一些细节将在下文说明。维基共享资源会努力确保此类限制已在文件描述页中提及;然而,您作为再使用者也有责任确认您所使用的媒体符合许可,且没有违反任何法律。 维基共享资源只能接受如下文件: 维基共享资源不接受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上传的文件。请参阅共享资源:合理使用。处于「仅非商业性使用」协议下的媒体文件同样不能被接受。 图像或媒体文件的许可信息必须在文件描述页用版权标签加以清晰说明。许可协议所要求的所有信息必须提供于描述页。描述页提供的信息应当足以让其他用户验证此文件的许可状态。这些信息最好能在上传时就填写在上传页面的摘要栏中。 若您需要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请使用电子邮件模板。 |
可接受的许可协议
版权许可是一个正式的许可,用来表明谁可以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及他们应该如何使用这个作品。许可协议只能由版权所有者授予,通常为作者(拍摄者、绘者或类似的人物)。
在共享资源上,所有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非公有领域)必须以自由版权协议发布,这将不可撤销地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目的来使用这个作品。单纯地标注上“此作品可以让任何人使用”或类似的语句是不够的。具体地讲,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必须允许再出版和再分发内容。
- 必须允许发表其衍生作品。
- 必须允许商业性使用作品。
- 许可协议必须永久有效(无过期时间)及不可撤回。
- 您可以要求注明此作品的所有贡献者。
- 您可以要求用同样的协议公开由其演绎的作品。
- 有关数字发行,您可以要求使用不受数字限制管理(DRM)的开放格式。
有些时候,作者希望将低质量或低分辨率版本的作品在自由版权协议下发布,而对高质量的作品使用更严格的条款。这种区别在法律上的可行性目前还不明确,但根据共享资源的方针,我们将尊重版权所有者的意愿,仅保留低质量版本。
以下限制不能被应用到图像或其他媒体文件:
- 仅在维基媒体计划中使用。
- 仅非商业/教育目的使用。
- 合理使用。
- 对于所有或一些用途,要求通知创作者(而不是请求)。
例如,下列情形通常来说不能接受:
- 对并非以自由版权协议发布的软件的截图。然而,对以GPL或类似的自由软件协议发布的软件的截图大体来说没有问题。请参阅 共享资源:截图。
- 电视、DVD、电子游戏截图。请参阅共享资源:截图。
- 对受版权保护的艺术作品的扫描或复制性摄影。特别是书籍封面、专辑封面或CD封面等。请参阅共享资源:衍生作品。
- 受版权保护的标志或符号等。(请注意不要与商标相混淆。)
- 模型、面具、玩具及其他代表了版权作品的物品,例如动画或电影人物(而不是与具体角色无关的某演员本人)。请参阅 共享资源:衍生作品。
共享资源也接受未被版权保护的作品(即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请参阅关于公有领域的小节。
关于使用此许可协议方针的理由,请参阅共享资源:许可协议/辩护。
多重许可协议
只要您喜欢,您可以提供尽可能多的许可,但至少其中一个需要符合上述的自由版权协议的要求。例如可以将文件以知识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符合方针标准)和署名-非商业性使用(不符合方针标准)授权。在这个例子中,再利用者将有权选择依据兼容的许可协议(相同方式共享)来创作衍生作品,或使用不同的许可协议模型并限制为非商业性使用使用。再利用者如果选择后者将不可以上传其衍生作品至共享资源,因为署名-非商业性使用不符合自由许可协议标准。
附加一个比较严格的许可可能会更加兼容于其他计划的版权方案;再者,多重许可可以让演绎作品的创作者选择以较为严格的许可发布此演绎作品。也就是说,这会让演绎作品创作者有更多的自由来选择要使用哪个版权许可。请参阅共享资源:多重许可协议。
知名的许可协议
我们推荐您在上传时选择以下知名的协议:
- 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许可证(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 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PL)/GNU宽通用公共许可证(LGPL)
- 自由艺术许可证(Free Art License/Licence Art Libre,FAL/LAL)
- 开放数据共享资源(Open Data Commons),适用于自由许可的,其内容也是自由内容,或基于自由许可协议授权,或是不能从数据库中拆分的数据库,详见[1]。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图标及名称 | 缩写和版本 | 可以在这里使用吗? | Notes |
---|---|---|---|
Public domain | CC Public Domain Mark 1.0 | Generally no | Often found on Flickr images, but considered problematic for use on Commons - see Public Domain section below |
公有领域,“不保留任何权利” | CC0 | 可以 | |
署名 | CC-BY (1.0 2.0 2.5 3.0 4.0) | 可以 | |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 CC-BY-SA (1.0 2.0 2.5 3.0 4.0) | 可以 | |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 | CC-BY-NC (1.0 2.0 2.5 3.0 4.0) | 不可以 | |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 | CC-BY-NC-ND (1.0 2.0 2.5 3.0 4.0) | 不可以 | |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 CC-BY-NC-SA (1.0 2.0 2.5 3.0 4.0) | 不可以 | |
署名-禁止演绎 | CC-BY-ND (1.0 2.0 2.5 3.0 4.0) | 不可以 |
- 图标 BY指此协议要求署名,例如一个由特定人物所创作的图像。
- SA指“相同方式共享”。
无法适用符合自由文化作品定义的协议的作品绝对不能上传至共享资源。请参阅维基媒体基金会关于版权协议的董事会决议以获取更多信息。
以下列出了一些在网上较为常见,但禁止用于共享资源的协议:
对于有多重许可协议的作品,如其中至少一项许可协议符合维基共享资源的要求,则该作品可上传至共享资源。
若某个图像不满足要求,您可以请求原作者以自由版权协议发布作品,例如CC-BY(知识共享-署名)或CC-BY-SA(知识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等。
GNU自由文档许可协议
GNU自由文档许可协议(GFDL)对于多数内容并不适用,特别是印刷媒体,因为协议要求在作品发表时必须将此协议全文一并发表。因此,最好对作品采用双重许可,即同时采用GFDL协议与某个更容易令照片及文本获得使用许可的协议——如知识共享协议。另外,如果可能,请尽量不要把GPL和LGPL协议作为作品唯一的协议,因为它们并不太适合于软件以外的作品。
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下,GFDL不允许作为唯一许可协议:
- 内容于2018年10月15日及以后许可。这里考虑的是许可日期,而不是创作或上传日期。
- 内容主要是拍摄、绘画、素描、音频或视频。
- 内容不是软件标志、图示或摘取自GFDL软件手册的截图。
许可协议信息
维基共享资源上的所有作品,其描述页必须明确指出此作品是以何种协议发表,并附上此种协议必需的信息(如作者等)。另外,即使版权协议或版权法没有要求,文件描述页也应该提供足够的附加信息以便让其他人验证此文件的版权状态。
特别是下列信息必须在描述页提供,无论协议是否有要求:
- 文件使用的版权协议。这应当用版权标签加以声明。
- 文件的来源。如果上传者就是创作者,那么应当明确地指出这一点(如:「由上传者制作」、「自制」、「自己的作品」等)。否则,请尽可能标明文件来源的超链接或完整的引用信息。请注意:像是「转载自维基百科」等字样,除了此文件确实是在维基百科上首次发表之外,是不会被当成有效来源的。请填入文件的原始来源。
- 图片或媒体文件的创作者。对于因版权过期而被认为处于公有领域内的媒体文件,作者的死亡日期至关重要(见关于公有领域作品的小节)。表明上传者为版权所有者的通用版权模板(如{{PD-self}})不能替代此要求。唯一的例外是当作者希望保持匿名,又或者因为某些原因导致作者不明,但又有足够的信息表明此作品确实属于公有领域(例如作品的作成日或者发表日)。
虽然没有那么重要,但以下信息应尽可能提供:
- 图像或媒体文件的说明。如这是什么,又或者这是如何作成的。
- 作成时的日期和地点。对于因版权过期而被认为处于公有领域内的媒体文件,文件的作成日期可能至关重要(见关于公有领域作品的小节)。
这些信息最好用信息模板加以说明。关于使用方法,请参阅共享资源:第一步/质量和说明。
许可的范围
在某些情况下,文档(媒体文件)可能具备多个要素,每个要素可能并且必须获得许可:每一位对作品的关键部分作出贡献的个人都对成果享有权利,并且他们的贡献都必须处于自由版权协议下:请参阅演绎作品。 然而,区分并不明确,并且可能因国家而异。这里有几个例子需要澄清:
- 对于音乐录音,必须考虑到以下要素,且每个要素必须处于自由版权协议下(或公有领域中):
- 乐谱(作曲家的权利)
- 歌词(作词家的权利)
- 演出(演奏家的权利)
- 录音(录音师或录音公司的权利)
- 对于艺术作品的图片(包括书籍封面或类似物品的照片),类似地:
- 原作品的创作者拥有对所有复制品和演绎作品的权利。
- 若图像不是对原作的简单复制,则摄影师拥有对此图像的权利。
- 对于建筑物的图片,若此建筑物拥有某些独特的建筑学特征,则建筑师可能拥有某些权利。但请参阅共享资源:全景自由权。
如果艺术作品并不是图像的主要内容,又或者该艺术作品不能被清晰地辨识,那么这会导致版权关系变得复杂。在此情况下,通常认为图片(包括录音等)的创作者拥有其版权。举个例子,当在博物馆内对一群人拍照时,照片通常会包含馆内的艺术作品。在此情况下并不需要考虑那些艺术作品的版权问题。然而这种区分并不是很明确。共享资源:微不足道方针含有更多的相关内容。
注意,必须确定和明确提及所有要素的许可。另请注意,多数复制品不允许其使用者获取新的版权,一张图片的数字图像和复制品并不能产生新的版权。唯一的相关版权是原始图片的版权。这也适用于截图。
公有领域的作品
以CC-0或类似的许可协议发布的作品视同公有领域作品;缺乏原创性的作品和法令条文亦处于公有领域;世界上少数政府,包括美国联邦政府、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和佛罗里达州政府,将其大部分作品包括大部分公共记录发布在公有领域;英文维基百科中关于公有领域材料的指引中更详细地介绍了诸多此类例外情况。
共享资源接受处于公有领域的材料,即上述例外情况允许的文档,或不适用版权的文档,或版权已过期的文档。但是公有领域很复杂;版权法因国家而异,因此同一件作品可能在一个国家处于公有领域,但在另一个国家仍然具有版权。《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规定了一些最低标准,但每个国家都可以自由超过这些最低标准。一般的经验法则是,如果作品的创作者已经死亡超过70年,其作品便在该创作者的国籍国及在该作品首次发表国处于公有领域。如果是匿名作品或合作作品(如百科全书),则通常在首次发表之日起70年后处于公有领域。
许多国家采用70年的版权条款。但须注意其中不包括美国。由于历史原因,美国的版权条款更复杂。在美国,版权期限的一般规定如下:
- 1925年之前发表的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
- 对于1964年之前首次发表的作品,版权期限截至发表后28年(目前一般已超过期限),除非版权拥有者申请续期(续期须在发表后第27年和第28年提出)则版权期限延长至首次发表后95年。1964年之前发表的绝大多数作品已经超过版权期限,但仍必须确认版权未续期(可在美国版权局在线检索中查询到1951年之后的作品的续期情况);
- 对于1978年之前首次发表的作品:截至首次发表后95年;
- 对于1978年及之后首次发表的作品:截至作者死亡后70年,匿名作品或雇佣作品:首次发表后95年或创作后120年,版权截至这二者中的较短期限。
对于1978年之前创作但在1978年及之后才发表的作品有特殊规定。这些条款在美国对外国作品同样适用。
但是,发表的年份和地点必不可少。在有些国家,在某一年之前出版的材料处于公有领域。在美国,该日期是1925年1月1日。在一些国家,所有政府出版的材料都处于公有领域,而在其他国家,政府保留有部分版权(见共享资源:地域版权规则)。
在美国,录音(包括1925年之前发表者)的版权状况非常复杂。根据音乐现代化法案的第二条,1972年2月15日之前完成的录音可能根据普通法和/或州法律享有版权,而这些法律并不总是具有与美国联邦版权相同的形式和限制。这里特别指出一些涉及版权的条款:
- 在1923年以前首次发布的录音将于2022年1月1日进入公有领域。
- 在1923~1946年期间首次发布的录音受到版权保护,并持续到其首次发布之日起100年后。
- 在1947~1956年期间首次发布的录音受到版权保护,并持续到其首次发布之日起110年后。
- 在1956年以后发布,并于1972年2月15日之前首次修复的录音将于2067年2月15日进入公有领域。
在1972年2月15日当日或之后首次修复的录音,则与其他作品一样,根据美国版权法的条款规定其版权保护时长。
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如美国),个人也可以明确地将自己创作的作品捐赠到公有领域。在其他地方(如欧盟),这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作为替代,个人可以授权自由使用图片,例如Creative Commons Zero Waiver放弃了版权授予的所有权利,但这种放弃也许不能在通常被理解为“公有领域”的整个范围内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关于作者的道德权利)。
赫特图表是个帮助确定某事物在美国是否处于公有领域的工具。“共享资源:国际版权快速参考指导有助于确定在美国境外首次发表的作品是否可以上传。
美国版权法与非美国版权法的相互作用
维基共享资源是一个国际计划,但其服务器位于美国,并且其内容应最大限度地再使用。非美国作品通常只有在作品处于公有领域或处于“美国和作品来源国”有效的自由版权协议下才允许上传。作品的“来源国”通常是作品首次发表的国家。
当上传来自美国以外的国家/地区的材料时,通常适用该国家/地区和美国的版权法。如果是将已经由第三方网站保存的材料上传到维基共享资源,那么美国的版权法,上传者居住国的版权法,以及该第三方网站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国的版权法都要适用。因此,使用该材料的任何许可应适用于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区;如果该材料处于公有领域,则在所有这些司法管辖区(加上作品的来源国)通常必须都处于公有领域,只有这样才能被维基共享资源接受。
例如,如果英国的某个人将法国网站上保存的图片上传到维基共享资源服务器,则该上传必须符合英国、法国和美国的版权法。允许上传到维基共享资源的照片必须处于法国、英国和美国的公有领域,或者必须有英国、美国和法国都可接受的版权许可。
例外:公有领域中的二维艺术作品(例如画作)的忠实复制品是这条规则的例外。2008年7月,在声明澄清基金会方针之后,维基共享资源投票通过所有此类照片不论其来源国都被接受为公有领域,并加上警告标签。有关详情请参阅共享资源:何时可以使用PD-Art标签。
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
- 主页面:共享资源:URAA回朔版权
美国法律《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英文缩写URAA)规定,对于外国作品而言,如果该作品在URAA日期仍在外国来源国受版权保护,则恢复该作品在美国的版权。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此URAA日期是1996年1月1日。这意味着外国作品在美国受到版权保护,即使它们在URAA日期之前在美国处于公有领域。请参阅维基百科:非美国版权。
由于该法律的合宪性在法庭上受到质疑,所以维基共享资源最初允许用户上传在美国本已处于公有领域但又受URAA保护的图像。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在戈兰诉霍尔德案中支持了URAA的合宪性。在讨论后,维基共享资源确定受影响的文件不会被全部删除,而是逐个审核。又经过对受影响的文件的最佳审查方法的进一步讨论,创建了共享资源:公有领域专题。
受URAA影响的文件应当标记{{Not-PD-US-URAA}}。
由于URAA而提名删除的文件应仔细评估,应根据美国和当地法律确定其版权状态。仅仅指控URAA适用于该文件不能是删除的唯一原因。如果版权评估的最终结果是在美国或当地法律下对该文件的自由版权有重大怀疑,则必须根据预防原则删除该文件。
共享资源1.0和Flickr
知识共享公共领域标识 1.0(PDM)经常应用到摄影素材网站(例如Flickr.com)上的图片,这不是许可协议。此标识被认定为有问题,并且不应用于共享资源。更多信息,请参见讨论Flickr和公有领域图片——公共领域标识 1.0的状态。
维基共享资源不允许「合理使用」
维基共享资源不接受依据合理使用条款而使用的内容。请参阅Commons:合理使用。
演绎作品
您想上传一张米老鼠图片,但当然您不能只是扫描它。为什么不为米老鼠的可动人偶拍摄一张图片然后上传呢?千万别。您不能上传这些可动人偶的照片的原因是它们被视为演绎作品。未经原作者许可,不得发表此类作品。
1976年美国版权法第101节说:“演绎作品是基于一个或多个预先存在的作品进行重新安排、改变形式或改编的作品,例如译文、音乐编排、改编成的戏剧、改编成的小说、改编成的活动图片、录音作品、艺术复制品、节本、缩写本或其他形式的作品。凡作品内有编辑的修订、注解、详细解释或其他修改,作为整体成为作者的原创的作品均为演绎作品。”受版权保护的项目的照片在美国司法管辖区被视为演绎作品。1976年美国版权法第106节说:“(……)本标题下的版权所有者拥有做和授权以下任何事项的排他性权利:(……)(2)制作基于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演绎作品;”
因此,必须删除“未授权”的演绎作品,例如受版权保护的可动人偶、玩具等的照片。更多信息请参阅共享资源:演绎作品。
例外:所谓的有用条款——具有内在实用性功能的物品,即使是商业图案,在美国也不受版权保护。因此,其图像不是美国法律规定的演绎作品。关于此例外的细节和适用性,见美国最高法院在马泽尔诉斯坦案中的决定,以及{{Useful-object-US}}。
简单图案
关于商标(另见共享资源:对象问题的版权规则:商标):大多数商品和产品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给予的一种或多种保护,版权只是其中之一。重要的是要区分版权、商标和专利。维基共享资源一般只执行版权限制,原因如下:
- 几乎任何东西都可以注册商标,而禁止一切东西是没有意义的。
- 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限制与工业复制有关,但此类物品的照片可以自由复制。
→由于这些原因,维基共享资源接受任何版权已过期的商标。此外,维基共享资源接受一般字体和简单几何形状的文本的图像,即使其恰巧是最近的商标标志,理由是这样的图像不足以创造性地吸引版权保护。[1] 此类图像应当采用{{PD-ineligible}},或者采用更有针对性的标签(例如简单标志应采用{{PD-textlogo}}标签)。
无版权的简单图案的光栅化渲染(即PNG图像)本身可被视为不受版权保护。对于没有版权的简单图案的矢量图像(即SVG文件),尚不太清楚矢量表现是否具有其本身的版权;更多信息请参阅英文维基百科:字体版权信息和{{PD-textlogo}}讨论页。
确定图案是否受版权保护通常非常困难,并且此类图像经常被提名删除且各种处理结果都有。请参阅共享资源:原创性门槛和/或“英文维基百科:原创性门槛”以获得一些指引。
字体
字体的光栅化渲染不受美国版权保护,因此处于公有领域。它可能在其他国家(见字体的知识产权)受版权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您应当使用{{PD-font}}。
版权规则
适用何种版权规则的一些指引可以在下列地方找到
- 共享資源:各地著作權法規
- 共享資源:各種題材的著作權法規 (原称“Commons:图像案例集”)
另见
另见
- 版权标签
- 英文维基百科的版权FAQ
- Help:公有领域
- 开放内容——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实用手册(另提供PDF,ISBN 978-3-940785-57-2)
- Stock.xchng方针
- 共享资源:授权请求专题
- 共享资源:选择版权许可
注释
- ↑ 请参阅叶茨-霍金诉蓝天烈酒公司案,其中决定蓝天伏特加酒瓶和标志不可获得版权。
外部链接
法律合集: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法合集。
- WIPO Lex。
- CERLALC: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国家、西班牙和葡萄牙的版权法。
- CIPR:独联体国家和波罗的海三国的版权法。
- ECAP:东盟国家的版权法。
- EuroMed Audiovisual II欧盟项目,收录部分地中海国家(自摩洛哥至土耳其)的近年版权法。
版权条约:
其他:
- 巡回法案38a:美国的国际版权关系, 美国版权局提供(略有过时,部分国家有缺失。)
- 巡回法案38b: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包含的版权修正案, 美国版权局提供。
- 17 USC 104A:美国因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修订的版权法案
- 美国的版权